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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巴某等人被处罚

山南融媒 微山南官方 2023-08-25

生命安全不容忽视

一个不经意的小动作

一起交通违法行为

就可能引发一场永远无法挽回的损失

希望通过以下案例

能够警示大家遵守交通法规

对生命负责

多一些谨慎 多一份安全



主要违法行为:




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简要违法情况:




5月4日18时许,孟某驾驶车牌号为藏CA****号小型汽车沿格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格桑路某学校门口处变更车道时,与沿格桑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程某驾驶的临时车牌号为藏A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当事人孟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程某无事故责任。

主要违法行为:





遇到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的车辆

简要违法情况:




4月28日15时许,巴某驾驶车牌号为藏CT****号小型轿车沿格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格桑路神力时代广场门口处违规变更车道时,与沿贡布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边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藏C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当事人巴某驾驶机动车在遇到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边某无事故责任。


主要违法行为:





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

简要违法情况:




4月22日14时许,扎某驾驶车牌号为藏CU****号小型轿车沿格桑路财政局斜对面巷道内由西向东逆向驶出,行驶至格桑路财政局门口道路处时,与沿格桑路由西向东行驶并正在掉头的侯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当事人扎某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侯某驾驶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主要违法行为:





无证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




4月26日9时许,米某驾驶车牌号为藏C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509线12公里200米处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米某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主要违法行为:





无证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




4月25日19时许,四某驾驶车牌号为藏C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迎宾亭一级公安检查站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四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主要违法行为:





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




4月27日11时许,格某驾驶车牌号为藏CY****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508线66公里900米处时,因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格某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电动车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情况:




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以上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车驾驶员及同乘人进行安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车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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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乃东卫士

责编:次央

校对:李红

主编:伍小龙

投稿邮箱:snbx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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