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巴某等人被处罚
生命安全不容忽视
一个不经意的小动作
一起交通违法行为
就可能引发一场永远无法挽回的损失
希望通过以下案例
能够警示大家遵守交通法规
对生命负责
多一些谨慎 多一份安全
主要违法行为:
简要违法情况:
5月4日18时许,孟某驾驶车牌号为藏CA****号小型汽车沿格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格桑路某学校门口处变更车道时,与沿格桑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程某驾驶的临时车牌号为藏A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当事人孟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程某无事故责任。
主要违法行为:
简要违法情况:
4月28日15时许,巴某驾驶车牌号为藏CT****号小型轿车沿格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格桑路神力时代广场门口处违规变更车道时,与沿贡布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边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藏C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当事人巴某驾驶机动车在遇到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边某无事故责任。
主要违法行为:
简要违法情况:
4月22日14时许,扎某驾驶车牌号为藏CU****号小型轿车沿格桑路财政局斜对面巷道内由西向东逆向驶出,行驶至格桑路财政局门口道路处时,与沿格桑路由西向东行驶并正在掉头的侯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当事人侯某驾驶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主要违法行为:
简要违法情况:
处罚情况:
主要违法行为:
简要违法情况:
处罚情况:
主要违法行为:
简要违法情况:
处罚情况:
电动车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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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乃东卫士
责编:次央
校对:李红
主编:伍小龙
投稿邮箱:snbx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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